2014年1月9日 星期四

臺北市103學年度未足齡兒童申請提早入國民小學鑑定計畫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
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三條。
貳、目的:提供本市身心發展與適齡兒童相當之未足齡兒童提早進入國民小學接受適性教育的機會。

參、實施對象:設籍臺北市且須有家長或監護人至少1人共同設籍,年滿5足歲(97年9月2日至98年9月1日出生),具資優特質且社會適應行為與國小一年級學童相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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