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星期一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臺北市國民小學適齡身心障礙國民申請暫緩入學審查及作業原則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詳細內容請點選此處參閱相關附件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